浙江德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租赁贸易业务办理
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国际化贸易合作的一个新的增长点。近年来,租赁贸易逐渐成为国际化贸易合作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海关对租赁货物的监管依租赁期不同分为两种形式:租赁期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1523)、租赁征税(9800);租赁期不满一年的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但不包括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及办公用品、用于加工装配的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用于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租赁期满复运进出口的货物。


1、定义及代码:

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2、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二)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应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

(三)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应为“补偿贸易”(0513)。

(四)“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3、进口租赁办理:

一:进口租赁贸易货物申报、征税 租赁货物进口时,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申报进口并按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接受海关监管。 租赁期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申报两份报关单,监管方式分别为“租赁贸易”、“租赁征税”。其中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的报关单应向海关提供货物税款担保,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的报关单对租金进行征税。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口货物,只申报一份报关单,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企业凭货物税款担保办理租金征税手续。一次X支付租金的,企业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支付租金的,企业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以后分支付租金时,企业应在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前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第16日起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租赁贸易”申报总价栏申报货物总值,征免方式为“保证金”,对货物总值交纳保金。 另外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申报总价栏填报合同约定的首期租金,征免方式为“照章”,“关联报关单号栏”填报其对应的 “租赁贸易”或“租赁不满一年”的报关单号,对租金缴纳税款。 此后每期支付租金缴纳税款时,监管方式均申报“租赁征税”,适用海关每次接受其申报手续之日的税率和汇率。

二:进口租赁贸易货物退运、留购、续租通关 企业应当在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的,企业应在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企业超期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企业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办理租赁纳税手续。企业超期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续租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租赁贸易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G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以租赁方式进口用于生产的设备,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海关认为必要时,需要缴纳保证金。

四: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贸易”;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租赁贸易”期满复运出口的货物,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出境的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提交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4、出口租赁办理:

1. 海运出口企业对租赁货物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要提供许可证件

2.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货物,海运出口企业应当填写报检底账数据号

3. 海运出口企业申报出口租赁货物,须具有租赁贸易经营权,申报时除提供一般贸易出口报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与外商签定的国际租赁合

同。

4.租赁货物出口业务应向窗口海关申请办理,需提供正本报关资料。

5.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若出口的租赁货物无法复运进境,海运出口企业应向原出口申报地海关说明情况,申请修改原来申报的出口报关单。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和茂大厦1011(下沙市民中心)
daiyangjun@zjdy-logistics.com
0571-86077002  0571-86077089